《連云港市校車使用管理規定》解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省政府《關于校車安全工程的實施意見》精神,連云港市人民政府印發了《連云港市校車使用管理規定》。為更好理解《連云港市校車使用管理規定》的內容,切實做好全市校車使用管理工作,現就《連云港市校車使用管理規定》的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2012年4月5日,國務院公布了《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基本確立了以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為校車運營的責任主體,有關校車使用許可管理機制則由地方政府按照各地實際情況探索建立。2012年9月12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下發了《省政府關于校車安全工程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2〕125號),要求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廣泛調動社會力量,著力創新體制機制,積極推進校車安全工程。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我市校車管理的現狀,按照法定程序,市政府于2017年7月19日正式印發了《連云港市校車使用管理規定》,對于各縣區、各學校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學生乘車安全提出了明確要求。
二、主要內容
《連云港市校車使用管理規定》共有二十二條,第一條至第六條,主要對法律法規依據、校車的定義、校車接送對象、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管理、經費以及學校(幼兒園)設點布局等提出要求;第七條至第十三條,分別從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的條件、校車使用許可辦理程序、校車駕駛人資格申請、校車的標準、校車標牌發放及回收、校車使用許可吊銷、校車通行安全等方面規范了校車使用和駕駛許可核定的流程;第十四條至二十條,明確了各職能部門、校車服務部門和學校的管理職責,對隨車照管人員的職責、乘坐人申請和權利進一步細化;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對市開發區、云臺山景區和徐圩新區所在地學校的校車安全監管、校車使用許可以及實施日期提出了要求。
三、工作落實
校車定義:《連云港市校車使用管理規定》指出,連云港市標準校車,是指依照規定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和學前教育幼兒上下學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車輛既要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做到“三有”:即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有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還要具備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校車使用許可:校車使用許可應當提交相關材料申請,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受理,教育行政部門自收到學校(幼兒園)或校車服務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教育行政部門自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的反饋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自收到教育部門審查意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校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向校車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有關規定辦理。
隨車照管人員:校車運載學生時,要配備符合規定條件的隨車照管人員。隨車照管人員年齡在20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具有高度的責任心和一定的組織溝通能力,身心健康。幼兒校車上核載幼兒人數大于等于20人小于40人時,應配備至少2名隨車照管人員;大于等于40人時,應配備至少3名隨車照管人員。小學生校車、初中生校車上核載學生數大于等于40人時,應配備至少2名隨車照管人員。
校車行駛: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在規定的位置懸掛校車標牌;按規定路線、規定時間行駛;在規定站點停靠;可在公交專用車道(BRT專用車道除外)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但不得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校車必須確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超速。校車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連云港市教育局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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