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蘇發改收費發〔2025〕731號
各設區市、縣(市)發展改革委(發改局、經發局)、財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市政園林局),國家稅務總局各設區市、縣(市)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于生態文明、環境保護決策部署要求,提升生活垃圾處理質量,改善城鄉生態環境,助力推進美麗江蘇建設,根據國家和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法規,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省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晰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內涵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生活垃圾不包括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物、農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對城市和建制鎮(以下簡稱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實行收費制度。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將城鎮生活垃圾從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垃圾收集場所(設施)運往垃圾處置場所(設施),進行無害化集中處理所產生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城鎮范圍內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部隊、社會團體、經營主體(此5類對象以下簡稱非居民)和居民(含常住人口、暫住人口)產生生活垃圾,均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二、實行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分類管理
依據收費主體不同,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分別實行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
稅務部門、政府指定的機構負責征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收費標準由設區市、縣(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成本補償原則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執行。
市場經營主體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作為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收費標準由設區市、縣(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成本補償并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執行。
鼓勵城鎮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市場化運營,已經形成充分競爭的環節,其收費可以實行市場調節價。
三、合理確定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方式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按照簡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則,實行定額收費或者計量收費,可以按照月度、季度、年度,或者按照收費單位與收費對象約定的方式收取。
城鎮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可以以戶或者以人為單位定額收取,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根據用水量或者垃圾產生量等實行計量收費。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推進非居民廚余垃圾處理計量收費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21〕977號),對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公共服務機構和賓館、飯店等相關企業,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廚余垃圾(以下簡稱非居民廚余垃圾),建立健全計量收費機制。對非居民其他生活垃圾,可以按在職職工人數或者經營、辦公場所面積等定額收取,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按垃圾產生量實行計量收費。
各地可以結合實際,對低保人員、特困人員、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等困難群眾家庭的生活垃圾處理費予以減免。
四、推行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差別化收費制度
各地要逐步完善城鎮生活垃圾分類源頭減量激勵機制,實行分類垃圾與混合垃圾差別化收費制度。生活垃圾按規定分類、回收的,可以減收一定比例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超量加價收費機制,合理核定生活垃圾基準量,對產生的生活垃圾超過核定基準量的,可以適當提高收費。
各地要逐步實行非居民廚余垃圾定額管理和超定額累進加價機制,綜合考慮本地區非居民廚余垃圾歷史產生量、減量目標、營業規模等因素,科學核定廚余垃圾產生量,合理制定超定額加價幅度,并動態調整。
五、探索建立農村地區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有條件的地區要探索建立農村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在城鄉統籌垃圾收運體系完善、已實行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的農村地區,可以參照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方式,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農戶承受能力、垃圾處理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促進鄉村環境改善。
六、加強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
生活垃圾處理收費關乎環境治理、生態保護、資源節約,與民生密切相關。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壓實工作責任,建立部門間信息共享和協作機制,支持保障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工作全面有效實施,形成全社會“產生者付費”共識,促進垃圾減量化和資源綜合利用。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合理核定生活垃圾基準量,核算實行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非居民廚余垃圾處理收費計征金額,對未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處理,嚴格監督管理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各環節。發展改革部門要建立健全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制度,監測了解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政策執行情況,加強政策效應評估和宣傳解讀。財政部門要加強實行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和財政票據使用情況監督管理,收費收入全額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稅務部門要按照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等有關規定,依法依規開展收入征管工作,確保實行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及時入庫。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執行。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原省建設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價工〔2009〕60號、蘇財綜〔2009〕8號、蘇建城〔2009〕61號)、《關于江蘇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蘇價工〔2009〕310號、蘇財綜〔2009〕58號、蘇建城〔2009〕302號)同時廢止。
江蘇省發展改革委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
202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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