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6-00788 |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6-12-12 |
| 標 題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 ||
| 文 號 | 連政發〔2006〕232號 | 主 題 詞 |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 ||
| 時 效 | 根據《關于公布2011年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連政辦發〔2012〕77號),此文件已廢止。 | 文件下載 |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護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55號令)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加強我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非法生產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違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禁止無證經營煙花爆竹產品。凡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的經營者必須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違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三、禁止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違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四、禁止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違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五、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六、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違者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九、各級公安、安監、工商、質監等部門應當積極依法履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并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做好煙花爆竹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
十、廣大人民群眾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不為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提供場所,不購買和燃放非法煙花爆竹產品。發現私產、私銷、私儲、私運煙花爆竹行為的,要及時舉報。市、縣區人民政府對提供舉報線索并經查實的有關人員給予獎勵。對舉報私銷煙花爆竹經查實的獎勵300至3000元,舉報私產、私儲、私運煙花爆竹經查實的獎勵1000至10000元。舉報電話為:市區:5515976、5825316;贛榆縣:6229501;東海縣:7215504;灌云縣:5086508;灌南縣:3224119。
十一、本通告自2006年12月12日起實施。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