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注銷公司登記制度實施辦法》10月10日實施 “僵尸企業”將被強制注銷
“公司被吊銷執照后,拖著不注銷會怎樣?”“老板跑路、員工討薪,最后只剩一紙空殼的公司,誰來管?”近年來,市場上長期存在的“僵尸企業”不僅擠占社會資源,更讓許多創業者背負隱形風險。今年10月10日起,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出臺的《強制注銷公司登記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施行,一批“躺平”企業將面臨“最后通牒”——若被吊銷、關閉或撤銷滿三年仍未主動注銷,將被直接“清退”出市場。
“‘僵尸企業’長期占用字號、經營場所等資源,導致創業者‘取名難’、監管部門‘監管難’,甚至滋生虛假注冊、洗錢等違法行為。”市開發區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介紹,2023年新修訂的公司法確立了強制注銷公司登記制度,規定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滿三年未申請注銷公司登記的,登記機關可以注銷公司登記。而《辦法》則在總結地方試點經驗、廣泛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對強制注銷公司登記的程序、救濟舉措等內容作出規定,在提升強制注銷工作效率的同時,注重保障各方權益,維護公司登記秩序的穩定。
在強制注銷程序方面,《辦法》圍繞擬強制注銷公司登記的公告、異議申請和審查、強制注銷決定的作出和送達、強制注銷程序的終止等,細化了有關文書規范和材料要求。一是明確了對擬強制注銷公司登記采取批量公告方式,公告期限為90天。二是明確了對異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相關部門、債權人和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即終止強制注銷程序。三是明確了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送達強制注銷登記決定書,考慮到很多擬被強制注銷的公司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明確對這類失聯公司可以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四是規定了強制注銷程序終止或者公司被恢復登記之日起滿三年,公司仍未申請注銷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再次啟動強制注銷程序。五是為避免異議程序被濫用,對惡意申請異議等情形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救濟舉措方面,《辦法》明確了公司被強制注銷登記之日起三年內,相關部門、債權人和利害關系人認為存在涉訴、涉案等不應當強制注銷公司登記情形的,可以提出恢復登記的申請;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登記機關也可以依職權恢復公司登記,以充分保障各方權益。
市開發區經過40年的高速發展,同樣沉淀大量名存實亡的“僵尸企業”占用資源。上述負責人表示,“我們將根據該《辦法》啟動強制注銷公司登記的程序,在提升強制注銷工作效率的同時,注重保障各方權益,維護公司登記秩序的穩定。”這里需要提醒的是,企業即使被強制注銷,原股東及清算義務人的責任不受影響,“銷戶不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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