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市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出臺背景
根據《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關工作的通知》(建?!?024〕4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主要目的為建立和完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應體系、規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
二、主要內容及意義
(一)明確了房源建設和籌集方式。本辦法明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籌集方式包括新建、收購和盤活,對實施主體的產生方式和房源戶型限制都有具體要求。
(二)對開展資格審核工作具有指導意義。本辦法比較詳細地規定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對象、準入條件以及申請和審核工作流程,是開展相關工作的重要政策依據。
(三)對分配流程和后續管理作出了詳細規定。本辦法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流程和后續管理等工作作出了具體規定,強化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封閉管理、不可上市交易的特殊屬性。
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主要特點
(一)基本概念。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支持政策,劃撥土地、限定套型面積、申購條件,限制房屋處分權利,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面向城市工薪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引進人才群體配售的保障性住房。
(二)“以需定建、以需定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堅持“以需定建、以需定購”的原則開展房源建設和收購工作。根據申請與需求實際情況制定并實施房源籌集計劃。
(三)“封閉管理、不得上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全生命周期封閉管理,只能作為保障性住房管理和使用。保障家庭分配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嚴禁以任何方式違法違規將其變更為商品住房流入市場。
(四)“政府回購”。如保障家庭因離開本市等原因不再需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且辦理不動產權證滿5年的,可申請政府回購?;刭弮r格綜合房屋折舊等因素確定。房屋折舊按每年1.5%的折舊率予以核減,使用年限從房屋交付之日起計算。若使用年限除去整數外不足半年的,不予計算;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購房人自行裝修部分不予作價補償,房屋維修資金余額不予退還。
關聯閱讀: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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